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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3.0.1系统门窗应经过门窗系统研发、设计、系统门窗工程设计和制造、系统门窗安装、门窗系统技术评定、系统门窗认证各环节,系统门窗从研发到安装流程应符合图3.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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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按照组成门窗框架主要材质,系统门窗可划分为木系统门窗、铝合金系统门窗、塑料系统门窗。

 

3.0.3 门窗系统供应商应对选用的材料、设计的构造、能够实现的门窗形式以及设定的性能(包括安全性、适用性、节能性、耐久性)指标,进行设计、计算、试制和测试,完成门窗系统研发。

 

3.0.4 门窗制造商应遵循所研发的门窗系统的系统描述并根据具体建筑工程对门窗的要求,完成系统门窗的制造和安装。

 

3.0.5 门窗系统技术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三方认证机构应根据其颁发的门窗系统技术评定规则,对门窗系统供应商所研发的某门窗系统产品族是否达到设定的性能指标进行检测,并结合门窗系统供应商提供的该门窗系统产品族的系统描述进行门窗系统技术评定。

2 用于检测的样品应为该门窗系统产品族中具有最不利性能条件组合的样品门窗,包括极限尺寸门窗、极限尺寸开启扇以及最重玻璃、其他面板等。

3 门窗系统描述应包括对材料、构造、门窗形式、技术(包括系统门窗工程设计规则、加工工艺和安装工法)的全部描述。

4通过技术评定后,第三方认证机构应对该门窗系统产品族颁发门窗系统技术评定书,并应参照表3.0.8的形式描述该门窗系统产品族的极限尺寸和达到的性能指标。

 

3.0.6 系统门窗认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门窗认证的前提:门窗制造商须拥有由门窗系统供应商提供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并在有效期内的门窗系统技术评定书。

2 第三方认证机构应根据其颁发的系统门窗认证规则,对门窗制造商制造的,承诺达到设定性能的门窗进行性能检测并对其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以证明门窗制造商所制造的门窗达到设定的性能指标,并且证明门窗制造商具备按照门窗系统的系统描述,持续、稳定地制造达到设定性能门窗的技术条件和能力。

3 系统门窗认证通过后,第三方认证机构应给门窗制造商颁发系统门窗认证证书,并在出厂的系统门窗产品上贴以注明性能指标的认证标识。

4 第三方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的申请人进行获证后的定期监督检查

 

3.0.7 当门窗制造商拥有由门窗系统供应商提供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并在有效期内的门窗系统技术评定书,系统门窗还采用门窗系统供应商授权+门窗制造商自我声明的形式被认定。

门窗系统供应商应参照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规则,制定自己的授权管理办法,并对门窗制造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还应符合国家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

 

3.0.8 门窗制造商应按表3.0.8的要求提供系统门窗产品信息。


术语表1.PNG


【3.0.8解析】

该表可用于表示门窗制作商所制造的系统门窗的极限尺寸和达到的性能指标,并且可以用于指导开发商选购符合建筑工程性能要求的系统门窗。开发商应根据该表,整体选购符合建筑工程性能要求的系统门窗。



免责声明:此文章内容来源于《建筑系统门窗技术导则》2.0版修编稿,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